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2-14     來源:長沙縣民政局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7日

                                      長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我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相關要求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20〕25號)、《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3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通過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對具有本市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符合當地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由人民政府給予差額補助的一種救助制度。

                                      第三條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工作的監督與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動態管理和審核確認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相關工作??h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層社會救助管理隊伍,由縣級民政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市、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低保資金和工作經費。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鄉村振興、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金融、醫療保障、稅務、殘聯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低保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低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三)精準規范、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五)誠信自律與權利義務相統一。

                                      (六)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家庭自救與政府保障相結合。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五條凡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水平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低保。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根據使用共同居所和家庭共同財產,共同享受家庭權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相互扶助關愛、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綜合認定。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士。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申請低保:

                                      (一)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連續3年以上(含3年)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多子女家庭中,靠其他子女贍養的老年父母與困難子女家庭共同生活時,其困難子女家庭收入和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單獨提出申請。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患有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對象,家庭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經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按照不低于低保標準的60%發放低保金。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條件,且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水平符合低收入認定相關規定的家庭。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享受低保待遇;已經批準的,從查實的下月起停止低保:

                                      (一)暫住人口、流動人口、外地來長就讀的在校學生。

                                      (二)未辦理收養登記證非法收養小孩的。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扶養、撫養權益的。

                                      (四)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申報收入較低但生活水平、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或支付他方贍養、扶養、撫養費明顯超出當地平均水平或家庭財產明顯超出當地平均標準的。

                                      (五)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六)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肢體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除外)、營運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七)家庭擁有經營性門面2套及以上(含2套)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無房且必須全部自住的除外)。

                                      (八)提出申請前3個月內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間購買單件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自費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飼養寵物的。

                                      (九)提出申請前1年內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成員有出國(境)經商或務工、自費留學、出入境旅游的,義務教育階段(含幼兒園)自費安排子女擇校的。

                                      (十)居民家庭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2倍的;3人及3人以上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征地拆遷安置期內或拆遷1年內未購買住房的對象除外)。

                                      (十一)申請人與他人形成事實遺贈撫養關系的。

                                      (十二)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不能說明已經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十三)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十四)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或者不從事生產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十五)家庭實際居住地不在長沙市轄區內的(老弱病殘且投親靠友的除外)。

                                      (十六)提出申請前1年內,放棄、隱匿、變賣、贈予、轉讓自己應得財產份額或生產權益,或者放棄、贈予、轉讓法定應得贍養、扶養、撫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十七)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簽署授權書,未提供有關證明、證件,或證明、證件提供不齊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的。

                                      (十八)不如實提供家庭情況,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虛假證明、虛假住所的。

                                      (十九)無特殊情況未按規定進行低保待遇認證的。

                                      (二十)因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未改正的。

                                      (二十一)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低保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停發低保金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保障待遇

                                      第十條低保標準按照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費用確定,并隨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調整。物價上漲超過規定幅度應適時啟動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實行城鄉一體低保標準。低保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級民政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低保家庭的月保障金為當地低保標準與家庭人均月收入之間的差額乘以保障人口數。

                                      第十二條為重點保障以下特殊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對其實施重點救助,其本人低保標準在當地低保標準基礎上上浮30%。

                                      (一)持有一、二級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員或經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辦理殘疾證的癱瘓人員。

                                      (二)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員或患罕見病,導致實際無勞動能力且支出較大的病種,包括:腎功能衰竭(尿毒癥)、終末期腎病、先天性心臟病、耐藥性結核、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1型糖尿病、惡性腫瘤、肝硬化、系統性紅斑狼瘡、重性精神病、臟器移植、腦癱、艾滋病、塵肺病、慢阻肺、腦卒中、風濕性心臟病、重癥肌無力等病種。

                                      (三)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人。

                                      (四)普通高中學校(含職高)及全日制大中專學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五)喪偶且單親家庭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實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六)家庭中有3孩,且未滿6周歲的兒童。

                                      同一保障對象在享受分類救助時,具有上述2種以上身份或情形的,不可疊加享受。

                                      第十三條建立低保家庭就業幫扶漸退機制,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享有6個月的漸退期,確有困難的家庭可適當延長漸退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符合低保條件主動放棄或已保障的對象申請退出低保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尊重個人意愿并為其辦理相關減(停)發低保金手續。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五條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六條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七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建國前入黨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老黨員生活補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二)現役軍人家庭優待金、獎勵金,優撫對象所享受的優撫待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貧困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生活補助、伙食補助等。

                                      (四)政府給予的災害生活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修復或重建的臨時性救助金。

                                      (五)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醫療、住房修復或重建等社會捐贈款(捐贈款用于全部醫療、住房修復開支后,所剩余的捐贈款除外)。

                                      (六)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人身傷害賠償金中除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七)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所得中按照規定用于購買(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發放的高齡老人津貼、獨生子女費、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救助金、歸僑生活補助費、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等。

                                      (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十)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和個人以靈活就業方式自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十一)與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的離退休老年人所領取的離退休金、養老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標準2倍的部分。

                                      (十二)經市、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并報省級民政部門備案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八條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居民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按其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不能按月計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

                                      (一)有固定工資報酬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個人申報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靈活就業人員或從事臨時性、季節性務工人員,按照實際收入計算;個人申報的收入低于當地從業人員行業收入標準,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按照行業收入標準或當地的收入計算評估項目和標準計算。

                                      (三)與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的離退休人員的收入,按照實際領取的退休金剔除2倍低保標準后計算。

                                      (四)種養殖業收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個人申報的收入低于當地種養殖業行業收入標準,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按照當地種養殖業行業收入標準或當地的收入計算評估項目和標準計算。

                                      (五)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政府發放的其他應計入收入的補貼等按實計算。

                                      第十九條特殊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一)家庭土地被征用所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在剔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其他應扣除的費用后,按2倍低保標準分攤計入其家庭月人均收入,直至攤算完或結余資金用完為止。

                                      (二)用征收補償費購買商品房后,結余資金按照2倍低保標準分攤計入家庭收入,直至攤算完或結余資金用完為止。

                                      (三)同一戶口長期未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已婚、離異、喪偶子女單獨計算家庭收入。

                                      (四)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中,因哺乳、護理病人或殘疾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勞動或者就業,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且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的,按照實際情況計算家庭收入。

                                      有部分勞動能力的人員,就業或參加生產勞動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未就業或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綜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和就業能力,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當地行業收入評估標準或當地收入計算評估項目和標準按比例計算收入,一般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行業收入評估標準的50%。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按照無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贍養費、撫養費計算方法

                                      (一)贍養費計算: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為基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1.5倍的,可不計算該子女的贍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1.5倍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贍養人的平均值計算贍養費。

                                      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費計算以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為基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可不計算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2倍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平均值計算贍養費。

                                      (二)撫養費計算: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有子女撫養費規定的,按照規定計算;無子女撫養費規定和自身無經濟能力、主動放棄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撫養費按每名子女月低保標準的50%計算。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暫無法履行撫養義務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標準的,可不計算撫養費;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2倍低保標準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平均值計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贍養費、撫養費計算標準,贍養費、撫養費計算標準應與周邊經濟水平相近的鄉鎮(街道)保持一致且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計算低保家庭保障金時,可按保障對象提出申請前1年內實際發生的非生活性固定支出月平均數額扣減家庭收入(以相應憑證為準),但同一對象的扣減額度最高不超過月低保標準,同一家庭所有對象的支出扣減額度不超過保障對象家庭月總收入。

                                      非生活性固定支出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員中患病的對象除醫保部門報銷、醫療救助、大病保險、責任主體賠償、臨時救助、城市困難群體幫扶之后,個人年度實際自付醫療費用超過醫保部門規定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

                                      (二)家庭成員在全日制學校(義務教育和研究生除外)就讀必需的學費和在幼兒園就讀必需的保育教育費。

                                      (三)家庭成員就業必要的培訓費。

                                      (四)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固定支出。

                                      第二十二條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貨幣財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債權、商業保險、期貨、住房公積金、個人名下注冊資金等實際可支配的資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資金;實物財產主要包括不動產(房產、土地等)、車輛、船舶、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和其他有較大價值的財產。

                                      第五章 申報審核

                                      第二十三條居民申請低保,其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原則上應一致。申請家庭確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其中1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一家多戶口不得多地重復申請。

                                      第二十四條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代為接受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監護人代理申請,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無監護人代理的,可由村(居)民委員會提供低保申請代理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提出低保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其相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保障對象戶口、居住地在本區縣(市)范圍內發生變更的,在轉出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低保遷移手續;跨區縣(市)變更的對象由轉出地和轉入地共同配合,做好轉接工作。轉出地區縣(市)應開出轉移證明,提供對象審核確認資料。轉出地區縣(市)和轉入地區縣(市)完成轉移手續后,在轉移證明存根上簽名確認。轉出地負責發放遷出當月和下月的保障金,從第三月起停發保障金并按規定辦理停發手續;轉入地負責辦理好接收手續,從第三月起發放保障金。轉入地可按照動態管理原則對轉接對象保障金進行重新核定。

                                      保障對象戶口遷出本市,從公安部門提供戶籍變動數據的下月起停止發放低保金。

                                      第二十六條申請低保待遇原則上實行隨時申請,按月審核確認。審核確認程序為申請、核對、調查、審核、公示(評議)、確認、發放。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在提交書面申請時,除應當提供戶口簿、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提供申請人出具的人戶分離的情況說明、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在當地的房屋、收入等證明。

                                      (二)自繳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憑證。

                                      (三)離異家庭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四)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提供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收入證明或贍養、扶養、撫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

                                      (五)法定勞動年齡內未就業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就業培訓及介紹就業情況的證明。

                                      (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

                                      (七)家庭成員中有重病的,提供近2年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票據。

                                      (八)家庭成員中有各類賠償的,應當提供賠償協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賠償款的支出明細票據。

                                      (九)家庭成員中有就讀幼兒園的,提供幼兒園就讀證明和保育教育費票據;有16周歲以上全日制學校在讀學生的,提供在讀證明和學費票據。

                                      (十)拆遷家庭提供拆遷補償協議、安置協議、購房合同、建房證和購房發票。

                                      (十一)家庭成員就業必要的培訓費票據。

                                      (十二)入住保障房的提供保障房租賃合同。

                                      (十三)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如實填寫《長沙市低保誠信承諾及授權聲明書》和《長沙市低保家庭收入和財產申報表》,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并自愿承擔提供不真實、不完整信息、材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申請人與經辦人及村(居)民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必須如實申明。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對于不符合條件仍堅持遞交書面申請的,應書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對申請人與經辦人、村(居)民委會成員以及公職人員(財政供養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單獨進行登記備案。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后,綜合運用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行業評估、支出推算等方式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調查核實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結果需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申請家庭共同的生活成員分別簽字或按指紋確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不便于實地調查核實時,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申請受理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及相關材料反饋至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h級民政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委托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確認時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調查核實后,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應當自得出調查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人做出審核意見,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應自作出審核意見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需要提供佐證材料并進行重新審核的,審核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

                                      第三十二條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成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黨組織和工作人員、行風監督員、熟悉村(居)民委員會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

                                      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在公示期滿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予以確認同意,發放低保證或確認通知書,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經審核確認的低保人員及保障金額應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進行長期公示,名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審核確認時限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低保待遇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通過的下月開始享受。低保待遇按月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10日前(特殊情況可延后至每月20日前)發放到低保家庭賬戶。

                                      實施網絡認證的地區,低保對象應每月通過網絡進行低保待遇認證。未實施網絡認證的,城區按月、農村按季度實施低保待遇認證。

                                      第三十五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及相關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其中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的信息應當加蓋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數、保障金額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無關信息不得公開,未成年人信息不得公開。

                                      第六章 保障資金

                                      第三十六條?低保所需資金,由縣級及以上財政共同負擔,縣級財政兜底保障。低保資金實行??顚S?,嚴禁擠占或者挪用,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結余總量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低保資金需求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編制的用款計劃、預算和需要,提前1個季度將所需資金撥付到位。

                                      第三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基層工作經費,低保工作所需人員和工作經費要足額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低保提供捐贈、資助。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享受低保的家庭在家庭成員新增或減少,家庭收入或非生活性固定支出明顯增加、減少及房產、車輛等家庭經濟財產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在變化發生的3個月內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低保家庭進行動態管理,實行年審制度。對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每年復核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按程序規定及時為低保家庭辦理低保金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手續,并將審核確認結果和變更(停發)保障金的理由書面通知低保人員。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均應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

                                      第四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相關監督檢查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結果進行抽查,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監督低保確認工作。

                                      第四十三條市、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資金發放等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及時受理居民的咨詢??h級民政部門要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絡信箱等,受理業務咨詢、求助、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并按要求辦結、落實和反饋,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采取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或者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停發低保金,并對違規享受的低保金予以追繳。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做好依法依規開展的低保工作。采取無理取鬧、隱瞞、偽造等手段干擾破壞低保核查、辦理工作的,相關機構可以依法依規將其相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強行索要低保及侮辱、毆打低保工作人員,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民政部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低保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低保意見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居民低??钗锏?。

                                      第四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應當做到勤勉盡責、敬業奉獻、廉潔自律,認真履行應盡的低保工作職責。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低保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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