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2-14     來源:長沙縣民政局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7日


                                      長沙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3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以下簡稱特困供養)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托底供養,適度保障。

                                      (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四)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困供養工作的領導,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市、縣級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轄區特困供養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供養資金保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機構設施建設;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統計、醫療保障、殘聯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特困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特困供養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信息核對、審核確認、自理能力評估、資金發放、規范管理、宣傳培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供養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供養受理、初審及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建立特困供養工作管理服務隊伍,具體做好特困供養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特困供養相關工作。

                                      第四條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特困供養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凡持有本市戶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以下簡稱法定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1年以上,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病患者。

                                      本辦法所指的重特大疾病有:腎功能衰竭(尿毒癥)、終末期腎病、先天性心臟病、耐藥性結核、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Ι型糖尿病、惡性腫瘤、肝硬化、系統性紅斑狼瘡、重性精神病、臟器移植、腦癱、艾滋病、塵肺病、慢阻肺、腦卒中、風濕性心臟病、重癥肌無力等病種。

                                      第七條 申請人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市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按照申請前6個月平均收入計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在內。

                                      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稱財產是指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一)金融資產(市值)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2倍的。

                                      (二)擁有2套及以上房產的。

                                      (三)申請特困供養前1年內或享受特困供養期間新建或購置房產(宅基地)的(征地拆遷除外)。

                                      (四)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場所的。

                                      (五)擁有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工程機械、船舶、大型農機具的。

                                      (六)有企業登記注冊且在經營的。

                                      (七)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八)通過離婚、贈予、放棄繼承等方式,放棄和轉移財產、增加債務,致使財產消極減少,足以影響對其特困人員身份認定的。

                                      (九)縣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證進行企業登記注冊、購買房屋、購買車輛等情形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過戶等相關手續。未按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過戶的,按本人所擁有財產認定。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收入和財產的核算評估參照《長沙市民政局?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農業農村局?長沙市統計局關于印發〈長沙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的通知》(長民發〔2020〕28號)及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特困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材料。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本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特困供養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對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提請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的同時,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完畢應當出具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第十七條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根據需要,依法依規對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核對結果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提請后9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十九條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第五章 審核確認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材料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者民主評議,重新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公布。

                                      第二十三條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特困供養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審核確認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特困人員所在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及相關官方網站公布特困人員姓名、家庭救助供養人數、生活自理能力等級、救助供養標準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公布的信息應當加蓋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

                                      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市級民政部門直屬福利院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福利院所在縣級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八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評估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十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復核評估。

                                      第七章 終止救助供養

                                      第三十一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第三十二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30日內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按程序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或者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發放救助供養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八章 供養內容

                                      第三十五條 特困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通過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二)提供照料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對特困人員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間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務。

                                      (三)提供疾病治療。財政全額資助集中繳費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醫療再救助等醫療制度規定予以救助,申請條件、救助標準按本市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對經醫療制度及社會捐助支付后,基本醫療費用仍有不足的,從特困供養資金中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對于完全和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住房困難特困人員,原則上入住供養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申請條件、保障標準按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執行。

                                      (五)提供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申請條件、救助標準按本市教育救助政策執行。

                                      (六)提供喪葬服務。特困人員死亡后,原則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供養服務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市殯葬相關規定辦理喪葬事宜,喪葬費標準應當不高于當地當年特困人員1年的基本生活標準。所需資金從特困供養資金中列支。當事人親屬提出額外服務項目要求的,費用由其親屬承擔。

                                      第九章 供養形式

                                      第三十六條 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

                                      第三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格式統一的《特困人員分散供養委托照料服務協議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簽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照料服務責任人(機構、組織)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4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八條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依法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進行集中供養;未滿16周歲的,安排到兒童福利機構進行集中供養。對患有精神障礙疾病、傳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管理照看和醫療服務。對患有肇事肇禍精神障礙疾病的特困人員由公安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格式統一的《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協議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簽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及其法定監護人4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章 供養標準

                                      第三十九條 特困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建立特困供養基本生活標準與本市低保標準的聯動機制,基本生活標準按1.3倍低保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照料護理標準分為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3檔,應當分別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10、1/6、1/3測算安排照料護理費??h級民政部門統籌管理照料護理費,并根據照料護理服務質量等實際情況確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具體發放標準。

                                      第四十一條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分散供養中患精神障礙疾病、傳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其照料護理標準上浮,原則上不低于50%。

                                      第十一章 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第四十二條 依法為供養服務機構辦理法人登記,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別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配備工作人員??h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合理配備使用社會工作者,配齊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

                                      第四十三條 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強化托底保障職責,重點接收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h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供養服務機構消防、照料護理等設施達標建設。

                                      第四十四條 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標準體系,以標準化建設促進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在老年人照料護理方面的區域輻射功能,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積極為其他低收入、高齡、獨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十二章 資金保障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供養資金、基層特困供養工作管理隊伍建設所需經費以及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經費、工作人員工資和養老、醫療、工傷等基本保險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除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特困供養所需資金的補助外,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重點向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對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項預算,市、縣級民政部門要實行專賬管理、??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十七條 特困供養資金主要包括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照料護理費、喪葬費和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所發生的支出等。

                                      第四十八條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應當于當月10日(特殊情況不超過20日)前發放到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應當通過惠農惠民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賬戶進行發放。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應當統一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

                                      第四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統籌管理的照料護理費可用于購買特困人員日常生活照料護理服務、生病住院期間照料護理保險等,原則上不發放給特困人員本人,應當于當月完成照料護理服務并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后,于下月發放到位。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費,應當通過惠農惠民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賬戶發放至照料護理人員個人賬戶;由第三方機構承擔照料護理服務的,應當統一撥付至第三方機構賬戶。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費,應當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主要用于支付護理人員薪資待遇、添置與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相關的設施設備等,不得用于供養服務機構改造維修、添置與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無關的設施設備等。

                                      第五十條 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由舉辦喪事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或者特困人員近親屬提交特困人員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和用于特困人員喪葬費用的正規發票憑證,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后,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的標準據實報銷。

                                      第五十一條 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符合特困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全部簽訂照料護理協議,及時解決特困人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十三條 對生活自理能力狀況有變化的特困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1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五十四條 特困供養工作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以及公職人員與申請人或者已經納入保障范疇的特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單獨進行登記備案。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妥善保存特困供養檔案。歸檔材料包括申請資料、調查核實、審核確認、公示及動態管理等資料。

                                      第五十六條 農村居民經審核確認納入特困供養后,其原有的集體經營分配收入(含農村股份分紅)等集體經濟權益不變,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原有權益。

                                      第五十七條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積極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認定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認定程序。

                                      第五十八條 特困人員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積極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抽查、核查、評估、待遇認證等工作。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導致無法準確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暫停其特困供養待遇。

                                      第十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特困供養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特困供養,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特困供養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第六十條 市、縣級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特困供養資金的管理使用實施監督,防止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十一條 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特困供養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隊伍素質和業務水平。從事特困供養工作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一經發現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堕L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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